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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评 | Wephones苏享茂因受困扰致跳楼 常见的3种婚姻仙人跳的套路
****布时间:2017-09-13|作者:谢友林
 

  作者:谢友林。本文是原创作品,由作者授权小优为爱而生app所编辑****布,任何商业机构、媒体网络等平台转****请注明来源。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小优为爱而生app所的立场和观点。

 

前言

 

  其实你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是跟什么人结婚,在选择伴侣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很不幸的是,很多人在婚姻问题上却过于草率了。

 
 
 
 

第一种

 
 
 

  在婚恋网站上注册VIP会员,装清纯积极向上的白富美,专骗钱说多不多说少不少的未婚老板或青年才俊。

  Wephones的创始人苏享茂因遇人不淑,婚姻不幸,而走向了人生的悲剧。

  2017年事业小成的苏享茂通过国内某知名相亲网站的VIP服务认识某女,6月两人领结婚证716日两人协议离婚。

  按照离婚协议,前妻要求他支付1000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失费”以及转让一套位于海南清水湾度假区价值数百万的房子。

  前妻之所以能成功的让孙享茂签署这份协议书,是因为抓住了苏享茂的两个命门:

  1、苏享茂有逃税的行为;

  2、苏享茂公司所开****的Wephones有网络电话的功能,属于灰色地带。

  关于苏享茂这两个命门的法律问题在这篇文章中不讲。

  PS:但很多网民愤恨不平说此女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就目前的信息来看,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不管是否是真的自愿,至少书面约定是自愿)签署的,本身就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约定,很难说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苏享茂的前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类婚姻仙人跳套路就是:

  1、在婚恋网站上注册VIP装清纯积极向上的白富美,伪造父母都是有正当职业比如说医生教师公务员的家庭,自己从事财务类工作;

  2、然后迅速结婚;

  3、结婚后借口男主外女主内以此掌握公司财务男人经济收入情况,专门收集男方及偷税漏税的情况;

  4、随后找种种借口要求离婚拼命要钱,如果男方不答应就以此威胁男方要坐牢让其身败名裂;

  5、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离婚登记,女方拿钱立即消失不见。

  很多男的只要钱亏的起还会继续蒙在鼓里,如果亏不起就会后知后觉****现自己被套路讹钱。

 
 
 

 

第二种

 
 
 

  按照风俗习惯婚前拼命要彩礼婚后想办法离婚不退还彩礼。

  这种情况一般在农村或者是自身条件不好急于结婚的男士比较多见。

  这样一个案例:

  2017年春节前在媒婆介绍下认识某女20岁,认识3天定亲,双方家长见面给女方父母见面礼5000元,给彩礼钱158000元,一个星期后办理结婚登记。

  过完春节后,女方无理取闹和我没有理由的吵架要求离婚,说不离婚可以要求我家给她在县城买房登记在她的名下,属于她婚内个人财产。

  我家说房子要不写两人名字?

  女方说如果写两人名字就离婚。

  双方沟通一个月沟通不下来,女方提出离婚时****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女方坚决要求流产并拒不退还彩礼,并且还说法律保护妇女权益。

  我该怎样维权?

谢友林  律师
 

  说实话再好的法律,总有别有用心的人可以钻漏洞。

  维权确实比较困难。

  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结婚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的去做流产手续男的至少6个月内无法提起离婚,这样双方结婚的时间一晃就会超过一年,要求返还彩礼在法律上确实比较难支持。

  这类婚姻仙人跳套路就是:

  1、各年龄段女人专找条件差急于结婚的男人;

  2、一见面就同意结婚,但是先要大笔的彩礼;

  3、彩礼拿到办理结婚登记后,就立即找种种借口要离婚;

  4、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就玩消失,过段时间再跑到法院起诉,就是不退彩礼。

 
 
 
 

第三种

 
 
 

  有些人心术不正,找人结婚就是利用法律漏洞“合法”夺取对方财产,比如到处借款然后玩消失,让配偶偿还债务。

  比如类似照片中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尤其是以女性受害者居多,特别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24条”)催生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虽已在法律上和此前的配偶结束了人身依附关系,但他们因前配偶的不当举债而深陷债务危机。

  PS:24条条文: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法条造成的后果就是:

  立即有人利用24条预先推定夫妻债务共同承担,故意制造债务(或虚假债务)后一跑了之,侵害无辜配偶方一方的财产。

  由于认为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最先有的法院判决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不知情的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

  这类婚姻仙人跳套路就是:

  1、有些心术不正的男人最喜欢找家庭条件不错本人有正当职业或稳定收入的急于结婚的女人;

  2、办理结婚登记后,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处借债比如在银行贷款、私人借款,并且借条或合同、各种身份资料都很齐全;

  3、拿到钱后,立即就消失不见或者是起诉离婚;

  4、然后债权人一方就到法院起诉,不知情的一方才****现自己身负重债,而借款的那一方要不没钱要不就是人找不到;

  5、法院判决是夫妻共同债务。

  于是,近年来,一些“被负债的一方”更是成立了“反二十四条联盟”“二十四条公益群”,抱团维权,谢友林律师自己也代理了一些此类案件。

  由于大家共同的努力,从最早是什么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后来排除侵权之债,再后来又排除担保之债,现在严格按照共同生活来确定是否为共同之债,再接下来会从家事代理权来考量,现对夫妻共同债务不轻易认定。

  民间借贷如果没有夫妻共同签字,越来越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了。

  特别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并确立了七项审判原则。

  具体为: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当然,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对广大饱受24条困扰的受害者来说也是一个福音。

  但正如巴菲特所说:

  其实你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是跟什么人结婚,在选择伴侣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

  很不幸的是,很多人在婚姻问题上却过于草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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